·WTO體制下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法對策(上)
(五) WTO體制下中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法對策
中國已經成功地加入了 WTO.在WTO這個自由開放的經濟競技場上,由于各國科技發展水平不一,經濟勢力懸殊,因此公平也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管是國民待遇、關稅減讓,還是反傾銷、反補貼等,無非只是創造一個機會平等的競爭環境而已,而一國經濟能否從中得益,最終還是取決在熟諳游戲規則的前提下自身競爭實力的增強。因此,在不與WTO規則體系發生積極沖突的條件下,各國政府無不充分利用各種宏觀調控工具促進本國經濟產業,尤其是代表未來綜合競爭實力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壯大。如果中國對加入WTO后的嚴峻形勢缺乏清醒的認識,不善于發揮法律所包含的政策工具對高新技術產業的促進和扶持作用,那么,當國門洞開之時,必定也是中國民族產業在外國資本的強力擠壓之下陷入困境的起始之日。因此,我們主張高新技術產業離不開國家的政策傾斜。WTO體制下中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法對策主要有:
1.WTO體制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對策[8]
( 1)明確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權的主體,保證稅收優惠措施的合法性
( 2)改革稅收管理體制,規范區域性稅收優惠措施
( 3)建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支出預算管理制度,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率
2.WTO體制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關稅法對策
因為降低關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所以加入 WTO就意味著降低關稅,中國也不例外。中國關稅減讓談判的起點是1992年的關稅水平,當年的平均水平為43.2%。1994年以來中國3次大幅度降低關稅,第一次是1994年,關稅平均水平從43.2%降到35.9%;第二次是1996年,從35.9%降到23%;第三次是1999年,從23%降到17%.[9]預計到2004年關稅的平均水平將降到9-10%之間。盡管如此,由于WTO規則體系中本身就設計了許多特別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因此在關稅法領域,利用稅率的調整以及公平交易稅的開征,在發展經濟、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方面仍然是大有作為的。
( 1)免除部分進口設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中國雖然已經規定為技術改造而引進的先進技術所必須附隨的儀器設備,其價值在引進技術50%以下的免征關稅,和為技術改造、生產制造新設備、新工藝所必須引進的關鍵儀器設備減半征收進口關稅,但這種優惠面窄,且有數量和比例的限制,仍然不能完全滿足高新技術企業對進口設備和技術的迫切需求。因此有必要擴大優惠面和優惠程度,對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研究和開發進口儀器、儀表等試驗和檢測設備,試劑、材料和其他技術資料等免征關稅。這種免征只要不是專門針對內資單位和個人,而是平等地適用于所有符合條件從事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研究和開發的單位或個人,就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只要對免征關稅的進口設備或材料不設置國別限制,就不會構成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至于關稅的免除更不會與WTO關稅減讓義務發生沖突。因此,這種針對高新技術產業而設置的優惠不會引起世界貿易組織的異議,完全可以由中國政府自行決定采納。
( 2)開征反傾銷關稅和反補貼關稅,維護經濟發展的公平競爭機制。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國外進口產品低價傾銷并造成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損害的,進口方可以采取包括反傾銷稅在內的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的幅度為全部的傾銷差價或低于此等差額;根據《WTO反補貼協議》,受補貼的國外進口產品如果造成進口方國內產業損害,進口方可以采取包括反補貼稅在內的反補貼措施,征收反補貼稅的幅度為全部補貼額度或低于補貼額度。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都是在進口環節由海關征收的關稅,屬保護關稅中加重關稅的類型。[10]由于我國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薄、起步慢,資金投人不足,技術力量有限,與發達國家的同類型產業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本來就競爭力不足的情況下,如果外國企業向中國出口產品時還采取傾銷或補貼等不正當手段,將會導致中國的高新技術產業遭遇滅頂之災。因此,立法機關在《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并運用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抵制外國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已經刻不容緩。[11]
( 3)在特殊情況下采取關稅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亦稱免責條款或例外條款,它是國際法上“情勢變遷原則”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運用。[12]根據《關貿總協定》及WTO《保障措施協定》的內容,如果因意外情況或承擔總協定義務而造成有關產品的進口量大為增加,并因此而造成國內工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進口國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提高關稅,或者撤銷、修改關稅減讓。與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只能在發生貿易不公平行為時才能采納相比,保障措施可以在公平貿易的條件下采用,但是必須符合WTO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因為進口激增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那么保障措施中的關稅措施無疑是消除這種不利后果的有力手段。因此,我國應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的有關內容,盡快制定《保障措施法》,詳細規定我國采取保障措施的條件、方法和程序。[13]同時我國還可充分利用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制度,[14]為我國經濟、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的調整和發展贏得更多的時間。
( 4)充分利用WTO規則中關于例外和減免義務的規定,運用關稅手段有效保護中國高新技術產業。WTO眾多協議、規則中均有例外條款,這些條款由于沒有明確的界定,且規定比較原則,為成員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當爭取到這種條款的待遇時,即可不必承擔其對WTO所負的義務,或可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而無論是其中的哪一種,提高關稅,免除關稅減讓義務都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這些例外條款包括:①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進口限制。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2條及第18條的規定,WTO允許其成員,特別是發展中成員在國際收支惡化的情況下,[15]為保障對外金融地位,確保足夠的外匯儲備水平,中止有關減讓關稅的承諾,限制進口數量或其價值;②新興工業條款。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8條a節和c節的規定,WTO允許發展中成員為促進建立某一特定工業,而背離其所承諾的市場開放義務,實施保護關稅和數量限制的措施;③一般例外條款。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規定,基于維護公共道德、保障人民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實施與關貿總協定無抵觸的國內法令、保護藝術、歷史和文物、保護可枯竭資源等等,成員可以采取關稅總協定所許可的限制貿易的措施;④安全例外條款。1994年關貿總規定第21條規定,基于國家安全利益、軍事國防、外交關系的考慮,成員可被免除部分義務;⑤申請免除所承擔的義務。《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9條第3款規定,在例外情況下,成員可以申請免除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關稅減讓等;⑥就關稅減讓重新談判。1994年關貿總規定第28條規定,在提供補償的前提下,成員可要求重新談判,提高關稅水平。這些免除關稅減讓義務、提高關稅水平的例外條款都可以加以利用,這對我國在競爭力不是很強的時期保護相關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3.WTO體制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增值稅法對策
( 1)擴大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優點便是因不中斷的環環相扣的抵扣鏈而使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各環節的產品、勞務的增值稅負擔是一致的,從而保持其稅收的中性。如果抵扣鏈出現斷口,致使部分產品或勞務所含稅款不能抵扣,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不能徹底抵扣,就會出現產品或勞務以含稅的形式繼續往下一個環節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方面造成不能依法抵扣稅的企業的超額稅收負擔,使其無法與其他企業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會在后面的環節造成稅上征稅的不合理現象,使增值稅的中性優點遭到破壞。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而征稅范圍過窄,導致外購無形資產和外購勞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是其中重要原因。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法的征稅范圍只限于除房地產之外的有形商品的生生、委托加工和進出口環節,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營業稅法的征稅范圍則包括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所有勞務提供,銷售房地產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然而,不僅是高新技術企業,還包括其他所有的企業,都必然發生在經營過程中面臨同時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情況,而與營業稅相關的支出雖然一定是產品成本的構成部分,但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在計征增值稅時不允許抵扣。這種情況在一般的企業中尚可能不會發生特別嚴重的加重稅負的結果,但對于外購無形資產和外購技術勞務及其他勞務占有相當比重的高新技術企業卻會造成其增值稅負擔明顯重于普通產業的不利后果。因為高新技術企業為了提高自身技術水平,會經常發生購買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行為;而為了開發日益競爭激烈的市場,使消費者接納新技術產品也必然投入相當大的智力、人力、財力,如聘請專業咨詢設計人員、廣告、展覽、巡回公關與形象宣傳、售后服務支出等,這使得高技術產品的價值構成與傳統產業有了很大的區別,凝集在產品價值中的物化勞動日益減少,而智力投資和市場開發費用日益增加。但現行增值稅法卻不允許這些投資和費用所含稅金予以抵扣,因而外購無形資產、外購技術勞務和外購的其他勞務(如廣告、租賃、交通支出)會出現在已征營業稅的基礎上重復征收增值稅的現象,使得高新技術產業的超額稅收負擔不可避免。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使增值稅的征收和抵扣與國際慣例接軌,為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在世界范圍內流通創造合理的稅收法律環境,在近期內,有必要通過修改立法將外購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與高新技術產品市場開發相關的費用類似于目前交通運輸費用的處理辦法一樣,給予一個按實際發生金額法定的扣除率,但這些項目仍然征收營業稅,或者將這些項目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使其有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參與稅款抵扣過程。當然,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結果必然是在增值稅完全取代營業稅的情況下使所有的商品與勞務及技術的交易行為統一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只是尚需時日。
( 2)轉變增值稅類型。目前我國所采納的生產型增值稅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比重高、技術設備折舊速度快的高新技術產業是十分不利的,它是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稅負普遍重于一般產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非常有必要加以改革。至于改革的方案,有的學者主張采用收入型增值稅,[16]有的學者主張采用消費型增值稅,[17]且各自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證。我們認為,收入型增值稅雖然從理論上說是一種最理想的模式,因為它對外購資本品允許抵扣當期折舊所含稅款,這能夠保證在按折舊年限均分稅款的前提下,各個納稅年度對外購資本品所含稅款的徹底抵扣,同時也不會帶來消費型增值稅提前抵扣、無償“借用”國家稅款的情況,但是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所含稅款無法用發票進行抵扣,它可能人為地造成發票抵扣鏈條的中斷。而如果要確切地計算、掌握折舊的數額也并非不可能,但是手續太復雜,征收費用過高,可能會增加增值稅的管理難度,必然要求引入賬簿抵扣法,以彌補折舊額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缺陷。相比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特別是對于高新技術產業而言,這也是國外增值稅法的一般做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意味著對本期購進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這種增值稅與所得稅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異曲同工之妙,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它們都會導致減輕當期納稅負擔的結果。這種增值稅有利于鼓勵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投資,徹底消除了增值稅重復征稅所帶來的弊端。從社會整體和長遠看有利于抑制消費、增加儲蓄、鼓勵投資,為國家開辟新的稅源,同時也有利于簡便、統一、規范地憑發票抵扣稅款,降低征收管理的難度。不過在短期內,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消費型增值稅會使國家財政收人急劇減少,在當前財政如此困難的情況下,一步到位地實施會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因此,我們贊同,在一定的過渡期內實行有限的消費型增值稅,使可以在當期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僅限于設備,而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這樣可以解決目前生產型增值稅的最大問題,使高新技術產業不僅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無息的稅收貸款支持,另一方面,也兼顧了我國目前的實際困難,使國家財政不至于因此而陷入危機。待條件成熟之后,再將其范圍從設備擴展到所有的固定資產、實現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18]
( 3)對特殊行業采用特殊征收方法。當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中有一些較為特殊的行業,其有機構成低,產品增值額高,即使將來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減輕稅負方面也不會收到明顯的成效,因此,可以考慮采取增加優惠稅率檔次或采用簡便合理征收方式及管理制度的辦法,以降低高新技術產品的實際稅負。如將符合國家產業指導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降低稅率,對計算機等有機構成低的產品采取按簡易方式征收,但又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允許其開具專用發票。我國著名的計算機軟件生產商深圳金蝶軟件公司為了避稅長期以來一直主動放棄一般納稅人資格,選擇按簡易征收辦法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由于無法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又不得不盡量直接將產品銷售給最終客戶,以避免增值稅發票扣稅機制的約束。[19]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192號文規定,北京市中關村高科技園區內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可就其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比照簡易征收辦法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該文未說明其能否按一般納稅人來實現稅收管理,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認為,由于許多軟件開發企業本身就是一般納稅人,其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只是比照小規模納稅人的做法,并不是將其歸入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企業原先享有的一般納稅人的待遇應該繼續享有。只不過,這種做法受益面太窄,不能解決所有的軟件開發企業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將“中關村”模式推廣到所有的純計算機軟件生產商,以促進其發展。
( 4)確認境外發票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增值稅法的改革,將來不管是將外購無形資產和勞務在營業稅法體系下采用憑發票實行法定扣除,還是將其納入增值稅法體系進行發票抵扣法,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外開展活動期間所取得的發票如何確認其法律地位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與這些發票相聯系的交易由于不需要報關進口,因此不可能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我們認為,在中國加入WTO之后,中國企業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是必然的趨勢,因此應盡快制定境外發票管理辦法,一方面要借鑒利用海關對境外發票的認證管理經驗,建立境外發票認證機構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必須明確規定境外發票在履行相關手續后的法律地位,以適應流轉稅法改革的需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 5)降低出口退稅率,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出口退稅是指當貨物出口時,退還該貨物在流通環節已納流轉稅款的制度,目前實行出口退稅的稅種有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種。由于貨物出口時進口國一般都開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出口國同時開征這些稅種,就會導致雙重征稅,貨物出口后在進口國就不得不以高出進口國同類商品的價格出售,這自然導致貨物的國際競爭力大大下降。為了保證貨物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出口環節零稅率是最理想的選擇,這樣可以保證附著在商品上的所有增值稅款足額退還。但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對出口商品規定出口退稅率的辦法,如果出口退稅率等于征收率,則意味著全部退還出口商品在所有流轉環節的已納增值稅款,實行徹底退稅,與零稅率無異;如果出口退稅率低于貨物實際稅率,則只能導致退稅不徹底,商品出口時仍然是以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的。增值稅(包括消費稅)出口退稅制度是一項各國普遍采納的制度,不會導致貿易對手的反傾銷或反補貼訴訟。中國雖然近幾年提高了出口退稅率,特別是對機電產品實行17%的出口退稅率,[20]但仍未能實現國際上通行的出口商品零稅率的做法,其原因在于出口退稅環節騙稅現象嚴重、金額巨大,實行完全的零稅率會使財政不堪重負。正因為如此,出口退稅的手續亦十分復雜,對于急需資金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無疑是一種阻礙和壓力。所以,為了提高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擴大其出口,實行零稅率,并且改革出口退稅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縮短退稅期間,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
4.WTO體制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所得稅法對策
( 1)統一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我國目前實行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及相關稅收優惠待遇自然也不例外。一般情況下,外資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比內資企業為甚。這種情況雖然并不與WTO規則體系下的國民待遇原則發生積極沖突,但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卻給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公平的后果,使其無法在相同的起點上與外資企業展開競爭。因此,應當順應WTO所代表的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適時調整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為內外資高新技術產業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
( 2)破除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地理位置限制。雖然同屬高新技術產業,卻僅僅因為所處地理位置不同而享受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待遇,這在我國是實際存在的。是否位于經濟特區、是否位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都會影響企業的受惠程度,甚至于同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還由于級別不同而使得企業的待遇不一。這種做法固然是考慮到了地區發展需要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面的一些便利,但是不利于區外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發展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為了得到這些優惠,不少企業不得不勞民傷財遷移到特定的區域內,或者在該區域內登記注冊之后卻虛晃一槍,繼續在區外從事生產經營,只是在賬上將所有的業績都歸入區內企業。即使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也未必所有的項目或產品都是實實在在的高新技術。因此應當摒棄這種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區域歧視政策。今后,不管是哪一個區域的企業,只要其在某個項目或產品上符合了高新技術的標準,即可針對該項目或產品提供優惠。這種實事求是的做法有利于調動所有優勢企業的技術創新積極性,即使是中小企業,在整體技術實力和資金規模上比不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大型企業,只要其在某個點上有所突破,也可得到國家的稅收支持。與此同時,這種做法還可終止目前國家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非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提供優惠的制度資源浪費,節約國家稅收財政支出,為更有力地支持高新技術的發展增大財力供給。另外,稅收優惠從地區、企業,轉向項目、產品、環節,要求企業有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這也更有利于加強對企業的依法監督和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行為。
( 3)加大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政策傾斜力度。首先,要擴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適用的范圍,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在初始年度內均可據實稅前列支,在后續年度,只要其投入比上年增長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超額部分作為鼓勵企業科研開發投入的特別獎勵;其次,要對所有用于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如儀器、儀表、機器設備等實行加速折舊,折舊的年限由國家根據設備的價值及市場更新換代的速度分別加以規定。對于電腦等一年左右即可能被淘汰的固定資產,如果確為高新技術項目所需要,還可考慮放寬折舊年限的規定,或者允許其作為低值易耗品處理,以促進企業的設備更新。最后,在稅前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企,特別是目前生產規模不大但有科技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以彌補其科研開發失敗造成的損失。為了保證該基金確實用于科技開發,應同時規定準備金須在規定時間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與科技進步相關的方面,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稅款并處以滯納金。
( 4)建立風險投資稅收傾斜制度。首先,在對風險投資公司免征營業稅的基礎上還應對其長期實行較低的所得稅率,以鼓勵其從事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推廣等高風險行業的投資;其次,對法人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利潤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居民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最后,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
( 5)進一步加強對科技人才培養和科技隊伍穩定的稅收支持。其一,在我國現階段財力不足,教育投資有限的情況下,大力發展民間辦學,無疑是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一條重要途徑。對于企業、個人或社會團體投資興辦的各種學校和培訓機構,可對其營業收入和應稅所得予以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其二,為了鼓勵社會捐資辦學,對社會各界向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捐贈準許不受最高捐贈限額限制,均據實于稅前列支;其三,為鼓勵企業加強教育培訓,可以考慮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提取比例;其四,為鼓勵個人投資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應進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對科研成果獎勵不分級別和性質,一律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入,以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都應考慮合適的減免稅措施,其營業稅可以免征,而個人所得稅則不妨效法稿酬所得的做法,增大其扣除部分的基數;其五,為了鼓勵個人增加教育投資,提高科技文化水平,應該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將其教育方面的開支作為費用據實扣除;其六,對科研開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給予稅基扣除的優惠;對從事科研開發的海外留學人員在華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費用扣除的規定。
5.WTO體制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征管法對策
( 1)降低納稅成本,推行報稅電子化。早在200年前,西方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即在其《國富論》中提出了稅收的最小征收費用原則,[21]隨著稅法和稅收征管實踐的發展,降低稅收成本,包括征稅成本和納稅成本逐漸成為檢驗稅收征管水平高低的重要原則,也成為了稅收征管法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由于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稅收征管電子化已成為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如走在前列的英國、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國在電子征管方面都表現出以統一的稅碼相連接、以法律的形式相規范,以計算機及其網絡貫穿征管全過程,納稅人、雇主、銀行、稅務多方制約、信息共享的特點。其中電子報稅和利用計算機網絡為納稅人提供服務是降低納稅成本、為高新技術產業提供稅法支持的重要手段。
早在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就嘗試在基層稅務征管系統進行計算機管理試點,但由于資金、技術不足以及征管基礎不規范,致使計算機的利用率低、范圍窄、功能單一。隨著90年代新稅法的推進,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改革模式,在全國城鄉展開了新一輪的稅收征管電子化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22]
在高新技術產業中,計算機等現代化組織管理手段的運用是比較普遍的,客觀上也要求稅務機關加快征管電子化步驟,為高新技術企業電子報稅提供法律依據和技術支持。深圳蛇口國稅分局為適應轄區內高技術化的趨勢,從 1997年開始便加緊進行征管電子化工程建設,到1999年8月已實現了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的無紙化辦公,電話報稅、銀行儲蓄扣稅全面普及。納稅人足不出戶,只需通過電話、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即可迅速辦理完畢相關涉稅事宜。而北京市海淀區高新技術試驗區的主管稅務機關實現電子征管和報稅的程度更是名列前茅。[23]這些都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節約了納稅成本,優化了稅收法制環境,因而是一種直接的支持。除了電子報稅之外,高新技術企業或相關的單位、個人通過計算機互聯網接受稅務機關提供信息方面的服務,從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以及各種報稅的表格及操作技巧,也為高新技術產業納稅人及有志于投身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任何人提供一條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信息服務渠道。
( 2)推廣稅務代理制度,為高新技術產業納稅人提供專業稅收服務。隨著我國稅收法治的完善和社會經濟現象的日益復雜,企業面對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的稅收法律體系不可能做到全面準確地把握和理解,倘若納稅行為處理不當,就可能會導致稅務征管部門的責罰。因此建立和完善稅收中介組織,推廣稅務代理制度,是幫助納稅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高效迅速地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手段。這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尤其如此,因為高新技術企業更要遵循現代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趨勢。將納稅事宜交由稅務代理人全權處理一方面可以消除納稅方面的法律風險,另一萬面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自身的研究開發工作。雖然從具體問題上看,聘請稅務代理人會增加其納稅成本,但從提高納稅效率、消除稅法風險以及節約自身時間的角度看,這種成本的付出是能夠得到高額回報的。隨著中國加入WTO,納稅人更加注意自己的權利保護,因此發生稅法爭議的頻繁也會越來越高,對復雜的法律名詞和制度如何理解和運作,專業的稅務代理人會提供及時周到的服務。因此推廣稅務代理制度對已經具備高起點的高新技術產業具有現實意義。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的規定,[24]但稅務代理的宗旨、原則、性質、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資格認定等許多重要問題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1994年10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雖然解決了稅務代理無法可依的燃眉之急,但仍然存在效力層級低、立法語言粗糙和內容缺漏等缺點,因此盡快制定《稅務代理法》,完善稅務代理制度,對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是十分重要的。[25]
( 3)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推動稅收法治化進程。稅收征管法雖然只是一部程序法,但它涉及稅收實體權利的保護,因此同樣是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稅收征管法的立法宗旨是,一方面要保護稅務征管機關依法行使征稅權,使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另一方面也不容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無微不至的保護,這二者構成了稅收征管法自始至終都在尋求解決和平衡的主要矛盾,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廢。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1995年2月28日由八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對其進行修改時,雖然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有所進步,如新增了延期繳納的規定,設置了稅收保全措施不當造成納稅人損失時的賠償制度,延長了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法定期間,賦予了納稅人對復議的選擇權;同時對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從整體上看,這仍然是一部偏重于保障稅收征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有所忽視的法律。因此,在中國加入WTO后,應當順應世界上稅法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潮流,增加納稅人實體權利和程序保障方面的條款,使納稅人和稅務征管機關同處于法律的保護和制約之下,增加對稅務行政權濫用而侵犯納稅人利益的事先預防和事后救濟,推動中國稅收法治化進程。只有通過加強這方面的建設,才能為高新技術產業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抵制稅務行政侵權、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同時也就是對WTO體制下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法支持。[26]
「注釋」
[1]參見鄧力平:《關于知識經濟與稅收發展的幾點認識》,《涉外稅務》1998年第12期。
[2]進入20世紀90年代,美國經濟一舉扭轉了7、80年代的“滯脹”頹勢,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高增長、低通脹、低失業率和低利率,進入了半個世紀以來最好的發展時期,其中關鍵因素之一便是,美國企業從80年代末期開始,比較成功的實現了高技術化。在信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等眾多領域,一批企業由小到大成長起來,成為美國經濟復興的主動力。參見李紅群:《中小企業的高技術化與優化稅收環境》,載《迎接WTO的稅收對策》,海天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頁。
[3]外溢性是指一項經濟行為除了產生行為主體追求的經濟效果外,還會產生一些行為人無法控制且必然發生的外部效果。其中,有些是積極的、對社會或環境有益的效果,如建造私人花園除本人受益外,對于周圍環境產生了美化作用,稱之為正外溢性,但行為人無法按市場規律要求受益人支付對價;有些是消極的、對社會或環境有害的效果,如化工企業排放廢水污染了環境,稱之為負外溢性,但卻很難要求行為人按市場規律支付代價。最早系統研究外溢性的是英國的福利經濟學家庇古。對于正外溢性的行為,政府應該予以補貼,而對于負外溢性的行為,則要求納稅或付費,以彌補其對社會或環境的損害,限制此類行為的繼續發生。參見張馨:《公共財政論綱》,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01-605頁。
[4]參見深圳市地稅局課題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與增值稅政策支持研究(主報告)》,海天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618頁;劉助仁:《國外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財稅對策及對我國的政策思考》,《涉外稅務》,1999年第10期。
[5]根據對待企業所購固定資產所含進項增值稅金是否允許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增值稅在理論上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GDP);收入型增值稅允許企業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逐年扣除其相應折舊的已納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收入(GNP);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全部一次性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中用于私人消費的部分。
[6]如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3月25日印發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
[7]如上海市政府1998年發布的《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深圳市政府1999年9月發布的《印發關于進一步扶待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的通知》。
[8]相關的詳細論述,可參見本書《WTO與中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之改革》一文。
[9]參見《我國自1986年提出加入GATT/WTO以來的幾次降低關稅》,《涉外稅務》2000年第6期。
[10]參見王誠堯主編:《國家稅收教程》(下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113頁。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已于2002年1月1日頒布,兩個條例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同時廢止。
[12]參見曾令良:《世界貿易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頁。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14]即實施保障措施的最長期限可達10年,而發達國家只有8年。
[15]WTO規則并未對國際收支惡化進行明確界定。
[16]參見劉磊:《稅收控制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72頁。
[17]參見李萬甫:《轉型時期的稅制建設》,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143頁;肖勝琪:《我國增值稅類型轉換的可行性分析》,《經濟縱橫》1995年第5期。
[18]參見龐民喜編:《增值稅比較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300頁。
[19]參見深圳地稅局課題組:《高新技術產業與增值稅政策支持研究(主報告)》,載《迎接WTO的稅收思考》,海天出版社2000年版,第654頁。
[20]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999]225號,1999年8月2日。
[21]參見(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及其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86頁。
[22]參見陳捷:《深圳特區稅收征管電子化芻議》,《涉外稅務》,1999年第4期。
[23]參見李紅群:《中小企業的高技術化與優化稅收環境》,《稅收問題與對策》1999年第41期;黃繼強、黃錦藝:《“儲蓄扣稅”的發展、實踐與評價》,《稅收問題與對策》1999年第25期。
[24]這里指的是2001年修訂以前的《稅收征管法》。然而,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稅務代理問題并沒有新的規定,還須進一步完善。
[25]參見黃河:《稅務代理》,經濟日報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頁。
[26]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1 次會議對《稅收征管法》作了修改,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增加了相應的內容。可參見本書《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及《納稅人權利》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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